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各险种的主要事项加以规定,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除外责任、保险费的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制定,通常,保险人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事先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填上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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