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商(Securities Underwriter)是指与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协助公开发行证券,藉此获取相应地承销费用的证券经营机构。依《证券法》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在2002年11月1日之前,依据国务院证券委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自2002年11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对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行政审批。
一、证券承销商的责任
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
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
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
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
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
二、证券承销商的功能
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购买(Buying)、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
1、顾问功能(Advisory)
顾问功能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
2、购买功能(Buying)
购买功能指由于承销商的存在,在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避免了证券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
3、分销功能(Selling)
分销功能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
4、保护功能(Protective)
保护功能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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