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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司的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承办参加国际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的有关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复议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其他各类作品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引进国(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国外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认证,编辑出版《著作权》杂志,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移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
二、版权司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定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承办著作权行政复议工作。
(五)组织、指导著作权的宣传普及,指导著作权专业培训。
(六)承办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七)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八)承办与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事宜。
(十一)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权利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著作权认证工作。
(十三)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
(十四)组织著作权管理方面的全国性表彰和评奖。
(十五)指导著作权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六)承办署(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处级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版权管理处
主要职责
1.起草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联系和协调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2.承办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工作。
3.承办调解在全国有典型意义的著作权纠纷的工作。
4.承办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并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5.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著作权认证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
6.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权力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
7.承办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事宜。
8.管理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9.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的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
10.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法规处(行政复议处)
主要职责
1.组织修订著作权法,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2.承办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解释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
3.组织研究著作权保护的政策,研究涉外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
4.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的工作。
5.组织立法、执法的调研工作。
6.承办对国家版权局和省级版权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7.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宣传处
主要职责
1.组织著作权的宣传普及和专业培训工作。
2.负责国家版权局的新闻发布等日常工作。
3.负责国内外著作权信息的收集、研究和提供,组织国内著作权信息交流。
4.参加信息联网,组织协调全国著作权信息网络,负责署信息管理系统著作权管理子系统的内容提供和使用、维护。
5.组织对国际著作权机构、国际著作权保护状况及发展趋势的研究。
6.负责著作权年度统计工作。
7.编发《版权工作简报》和《版权信息》。
8.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综合业务处(国际业务处)
主要职责
1.负责与国际著作权组织、外国著作权机构、驻外国际机构和使、领馆负责著作权事务的部门的联系工作,开展与国际著作权界的交流与合作。
2.参与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承办国际著作权机构举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出国专业考察和专业培训。
3.组织或参与组织与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中国举办的学术活动和专业培训。
4.承担著作权管理方面的全国性表彰和评选的组织工作。
5.负责司内文秘和综合管理工作。
6.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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