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一、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申请条件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等。
三、申请机构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五、办理程序
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申请材料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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