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一、供电供水十大霸王条款
“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2、对计量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收取成本费进行更换。
3、根据用水方实际情况,如需安装无负电压加压设备,应当由供水方统一负责采购安装。
4、用水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底度流量收费,超过底度流量据实收费。消防准备用水月底度流量为150方。
5、因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6、供水合同存续期间,供水方有权入户对用水方用水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7、当用水方对供水方的水表准确性提出疑义时,应先交纳水表复查费,供水方负责复核和校验。
8、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超过规定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将终止供水。超过交费日期五日,供水方不再向用水方提供供水服务。
9、用电人未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告,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10、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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