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
一、价格歧视分类
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区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价格歧视
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二级价格歧视
即垄断厂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把这种需求曲线分为不同段,根据不同购买量,确定不同价格,垄断者获得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买主的消费剩余。公用事业中的差别价格就是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
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在实行高价格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对于这种采用高峰时期和非高峰时期的差别价格,将某些高峰需求调向低峰时期的行为,因为其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其设备资源,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二、价格歧视应用方法
(1)优惠券:消费者甄别
厂商经常通过报刊杂志和其他途径散发其产品或劳务的优惠券。凡持该券的消费者在消费时比没有该券的消费者享受一定的优惠,这对于低收入阶层吸引力较大。通过优惠券折扣,需求价格弹性高的消费者付较低的价格,而弹性低的消费者付较高的价格。这里,厂商不同区分高收入或低收入的顾客,而让顾客进行自我选择,这大大降低了价格歧视的信息要求。
(2)双重收费
双重收费是指垄断厂商要求消费者首先付费以获得一种商品的购买权,然后,消费者再为他们所希望消费的每一单位该商品支付额外的费用,即先后收取进入费和使用费的行为。如电信公司索取的电话服务费包括电话初装费和每月通话费。当垄断厂商面对具有不同需求水平的许多消费者时,没有任何简单的公式可以计算最佳的双重收费标准。但总是存在着某种替代:较低的进入费意味着较多的进入者,以及来自该项销售的较多的利润;但随着进入费的降低和进入者的增加,来自进入费的利润会下降,这样,问题就在于选择一种能导致最佳数量进入者从而能产生最大利润的进入费。
(3)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指厂商要求客户购买其某种产品的同时,也必须购买它的另一种产品。在顾客的偏好存在一定差异而厂商又无法实施价格歧视的条件下,运用这一策略可以增进厂商的利润。在需求负相关时,捆绑销售比单独销售更有利可图;在需求正相关时,捆绑销售不一定给厂商带来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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