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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时间:2017-03-31 10:14: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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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现今法律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著名法学专家张新宝将隐私权的概念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1、明星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明星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常常产生冲突。要保障知情权,则需要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本质上是对立的。

首先,新闻自由要求信息公开透明,以保证舆论的监督;而隐私权则要求信息隐秘

对于明星来说,他们的身份非常特殊,在普通公民身上不宜公开的隐私放在他们身上可能就需要公开。因为,普通公众非常希望了解明星的相关信息,如感情生活、婚姻状况或个人喜好。虽然公众的这种兴趣有时不一定高雅,甚至可以说是低俗,但不可否认公众的这种兴趣是合理的。因为正是明星自己在最初以默认的态度向媒体及公众默许了这种兴趣的合理性。这种默许也使得大众媒体将他们的隐私传播给大众,因此,明星的隐私具有新闻价值,它满足了新闻价值中的兴趣性原则。与此同时,明星本身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例如,他们在公开场合的言行可以影响社会的道德风尚,他们在个人微博中发表的言论可以影响舆论导向。由此看来,明星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的影响,其隐私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2、其次,公民的知悉权事实上间接成就了明星

明星知名度来自于大众的眼球,而吸引眼球则需要媒体的报道,通过这样的手段,他们才从社会上得到了普通人很难得到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他们的隐私权保护仍然与普通公众一样,那么,显而易见,公众的一部分知情权就被侵犯了。毕竟,现代社会崇尚权利与义务相协调,明星享受着公众给予他们的特殊待遇,却不为公众牺牲部分权利,这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就产生了冲突。

3、最后,媒体挖掘明星隐私以吸引眼球

新闻界历来崇尚新闻自由,有时会不顾社会和道德束缚,甚至在今天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先发制人,获得广告收入,媒体记者深入而频繁地挖掘明星的隐私,以期得到独家新闻,从而为各自的媒体吸引眼球,进而吸引广告。这种情况下,明星虽在媒体上得到了极高的曝光率,但其隐私受到了侵犯。以短视的眼光来看,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似乎得到了满足,可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一问题,社会大众在这种疯狂的曝光面前会渐渐养成猎奇、低俗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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