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务人员行政责形式
依据医事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医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追究程序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形式:
(1)医事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工商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环保机关等),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制裁);特征:
①医事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卫生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
②它是对已确定违法了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
③医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由医事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即法定性;
④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对过去是一种制裁,对未来是一种警示。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其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医事行政处分(不能起诉,只能申诉),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和性质不同,处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属内部行为;处罚适用于相对人违反某种特定的医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外部行为。
②科处的机关不同,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和执行,处罚有执行机构决定和执行。
③科处的形式不同。
④法律救济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从属机关内部申诉途径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
首先,在医疗事故中,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其次,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三种: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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