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不干涉其正常经营的原则,但是,商业银行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却必须纳入商业银行立法和中央银行监管的范畴。《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建章建制
《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内部稽核检查
《商业银行法》第60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3.财会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二、控制目标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达到如下目标: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三、控制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全面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审慎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有效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独立原则,即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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