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闹入刑”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医闹入刑有何法律意义?
“医闹”的发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陷入“弱者心态”,宁愿“信闹不信法”的思维怪圈;另一种则是“职业医闹”,以闹取利。对于前者,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情绪激动,偶尔出现一些激烈言辞,甚至过激行为,应该来说,都可以理解。对于后者,则完全是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侮辱医护人员、现场滋事扰乱等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牟取利益。而一些医院出于息事宁人、“宁可吃亏,不要纠纷”的心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医闹歪风。
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法治对于解决“医闹”乱象,究竟有何意义。一方面,明确法律底线,为解决“医闹”乱象,提供最起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给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法律平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医闹”入刑,既是对不法“医闹”的一种震慑,也是对医患关系的一种涵养。
医患矛盾,由来已久。修复脆弱的医患关系,除了有法治这个“底线”之外,更应考虑关口前移,在如何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矛盾上入手。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层次的医患问题,不仅要靠法治来涵养,更需要对“人心”的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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