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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的概念及分类

时间:2017-03-29 16:21:5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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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发布者的概念

对广告发布者的概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广义上来说,所谓广告发布者就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具有广告发布职能的法人、其他经营者和个人。既包括专门的大众传播机构,如报社、电视台、电台和杂志社;也包括具有自营媒介的一般广告经营者,如经营路牌、车体等广告媒介的广告经营者;还包括自主开展广告发布活动的一些广告主,如自主设置路牌、张贴海报、散发传单、邮寄订货单的广告主。其次,从狭义上来说,所谓广告发布者就是指在广告活动中专门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营者。这一定义是从专业分工的角度来界定广告发布者的概念的,主要包括大众传播机构和专门提供其他媒介类型的广告发布业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不包括自行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主和在自营媒介上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是从这一层面来定义广告发布者的概念的。第三种理解,也即狭义的广告发布者的概念,仅仅包括报社、电视台、电台和杂志社这四种新闻媒介机构,而不包括专门提供其他媒介类型的广告发布业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自行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主,和在自营媒介上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经营者。目前我国的广告工作者一般是从狭义角度来理解广告发布者的概念的。

1.从广告发布者的行业性质来看,广告发布者是专门的广告发布机构。如大众传播机构的性质就是专门的信息传播机构,而不是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虽然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大众传播机构也直接向广告主出售其媒介的广告版面和时段,并从事了一部分广告作品的创作工作,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社会角色,社会规定给大众传播机构的社会角色就是专业的信息发布者,而其主要社会功能就是发布各类信息,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告作品的发布。

2.从广告发布者的业务范围来看,广告发布者以提供广告发布服务为主。在广告实践中,广告发布者为其客户所提供的广告服务可能不止发布业务一项,一般大众传播机构除了向其代理广告公司提供发布业务服务外,还经常为与其直接联系广告发布业务的广告主提供一定形式的作品创作服务,如报社的广告部为广告主设计报纸广告作品,电视台的广告部为广告主拍摄电视广告作品等。但从社会分工和广告角色的分配来看,从其业务的主次关系来看,大众传播机构还是以发布业务为主要服务内容,而以作品创作服务为次要服务内容。

3.从广告发布者的具体指向来看,广告发布者主要是指大众传播机构,和以提供广告发布业务为主业的专业媒介经营企业,而不包括自行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主和在自营媒介上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经营者。

二、广告发布者的分类

广告发布者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另一类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如,利用自有或者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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