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简称“三公”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三公”原则主要体现在:
1、公开,奖励必须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公正,就是指机关在实施奖励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原则,客观地行使奖励权,在确定奖励对象时不能偏私。
3、公平,就是指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标准及奖励的种类要相同,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搞双重或多重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坚决不予奖励。
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公务员的精神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机遇精神激励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的精神需要,从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进取心。
公务员的物质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机遇适当的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一定的物质需要,改善公务员待遇,同时也是为了充分肯定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
三、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
奖励制度规定,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行定期奖励;对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特定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这里的定期奖励是以年度为单位的周期性奖励,并且是以考核为基础的。及时奖励,就是有了事迹马上进行奖励,以增强奖励效果。
四、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
《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法》还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2008年发布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条规定:“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予以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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