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发明权纠纷?
发明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的成果而产生的一切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在内,是发明人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发明人署名权、.奖励权和实施后获得报酬的权利之总和。狭义的发明权是指专利权以外的发明权。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查,从而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的权利。《规定》所称之发明权指狭义的发明权。
依据《民法通则》,发明权的主要权利内容包括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并且在受到到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发明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在人身权方面,发明人有权获得发明人证书和奖状,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财产权是指发明人有权获得的奖金和报酬。
发明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明权的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因专利和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等法律己有专门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相关权益发生的纠纷。
二、发明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1、管辖
对于发明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发明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发明权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的规定,即:“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还有《民法通则》第118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明与专利比较,专利是一种发明,但发明本身并不等同于专利,只有那些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经过特定的审查程序,才可以成为专利。因此,从广义上讲,发明权包含专利权但要大于专利权的内涵。但《规定》所称的发明权纠纷仅指当事人因对专利或者专利申请以外的其他发明成果的有关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纠纷。凡是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发明成果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为专利合同纠纷或者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另外,除了可以确定为第15条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以外,凡是可以确定为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由的,不适用本案由。例如,涉及《规定》第136条案由的案件,特别是该条第(11)项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和第(1)项的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不应再适用本案由。
作为发明权客体的发明成果,可以是已经公开甚至是进人公有领域的发明成果。即,不论发明人是否公开其发明成果或者是否已进人公有领域,都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发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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