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网 > 专题 > 互联网金融 > 第三方支付 > 正文
一、监管机制方面
1、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移动支付的监管分散于不同部门,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对非金融机构开展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准入及业务监管等;银监会负责各项银行业务的监管,对移动支付业务仅针对手机银行业务,而不对非银行类结算业务进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移动运营商的移动支付业务内容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统筹监管整个移动支付产业,多头监管容易导致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有效性的降低以及监管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移动支付产业的有效监管及规范发展。
2、法律法规不完善
移动支付属于新生事物,目前我国该领域立法还相对滞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针对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进行规范,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代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仅对非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监管对策,而对产业链其他相关环节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同时,涉及移动支付方面的立法,绝大多数是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次,法律效力较低,一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就不能适用,势必影响其规范作用的发挥。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框架,移动支付的相关政策还很不完善,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风险。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不严,孳息权益归属不明,导致其容易被侵占或挪用,消费者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二是技术风险。移动支付在安全性方面仍有漏洞,当消费者把银行账户密码通过无线信号传输时,信号有可能被窃听、截获,导致银行账户被篡改,资金安全不能得到保障,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三是举证风险。在移动支付中,一系列操作行为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系统传输,证据多以电子形式存在且不易保存,并且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对消费者明显不利。
4、反洗钱机制缺失
当前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仅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作出了规定,而对移动支付业务则没有相关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在总则中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缺乏明确的细化措施,导致反洗钱主管部门无法对其开展相应的监管。移动支付具有交易隐蔽、匿名、便利、无痕等特点,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保存等制度缺失的情况下,给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工具从事洗钱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政策引导方面
1、技术标准不统一
移动支付涉及众多参与机构,各机构间通过电子信息交互完成支付业务处理,因此,统一的技术标准是业务成功处理及业务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移动支付运营商在近场支付方面采用的技术标准不一,中国移动采用的是自主研发的2.4GHzRFID-SIM技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采用13.56MHzSIMPass技术,而中国银联则采用13.56MHz标准,并使用与信用卡整合的智能SD卡解决方案。多种技术标准并存且无法相互兼容,既无法形成发展合力,又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移动支付产业急需监管部门制定统一、可兼容的技术标准。2、合作机制待协调
移动支付产业链由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消费者等多个环节组成,这些环节之间只有相互配合才能使整个产业链发挥出应有的功能。目前我国的移动支付存在由金融机构、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方主导的模式,各参与主体均努力在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利益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之前,争取产业的主导权。从目前情况来看,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各方在利益分配、权利和责任、费用支付等方面各不相同,影响了移动支付业务的规模发展。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积极促成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方的密切合作。
3、设施改造成本高
近场移动支付需要铺设支持近场支付的终端。我国刷卡设施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村,其POS、支付通等银行卡终端布放率相当低,现有的刷卡机具还需要改造才能适应移动支付业务,前期投入成本过高。以POS布放为例,单台POS的价格是2000元,要完成全国6000万个商户POS的升级改造,就需要1200亿元,就算渗透率为10%,也需要120亿元,这还未包括POS的维护、更新、替换等的成本。因此,配套设施的改造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
上一篇: 电子支付的操作风险有哪些?
下一篇: 电子支付的概念、工具及特征
加载更多
【警方破获10亿虚拟币传销案】近日,江苏徐州睢宁警方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民警侦查发现,这个平台通过所谓的“BBGO全球生态”项目鼓动投资人购买BBGO虚拟币,并以高额回报和高返利为诱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