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持中国护照的自然人陈宝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设立了两家公司,对外中文名称均为“华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分别为“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TD.”和“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IMITED”;前者(即本案上诉人)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道镇棕榈树屋,后者(即香港华风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西111号华富商业大厦1203室;两家公司股东均为陈某某,系唯一股东。
2015年7月23日,沃泰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称其与华风公司签订船舶期租合同承租华风公司所属“Izumi”轮,在租约履行过程中,船舶拒绝依照沃泰思公司指示航行而产生滞期费用,为此,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华风公司银行存款491,604.35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沃泰思公司提交了与华风公司(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TD.)的租船合同、付款记录、租金计算表等初步证据。由于沃泰思公司不能查到华风公司的注册信息,其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未注明华风公司的注册地址,仅写了联系地址上海浦东大道1200号巨洋大厦1205-08室。后沃泰思公司查到香港华风公司的注册信息,误将香港华风公司的注册地址作为华风公司注册地址提交一审法院。2015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准许沃泰思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华风公司在交通银行离岸业务中心账户上的存款,但该裁定误将华风公司的住所地写为香港。2015年7月29日,华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保全异议,称一审法院准许保全住所地在香港的香港华风公司,而冻结了华风公司的银行账户,属保全错误,要求解除保全。其后,华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注册资料,沃泰思公司遂知晓华风公司确切的注册地址。2015年8月12日,沃泰思公司一方面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解除(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46号诉前财产保全,另一方面提交了华风公司正确的注册地址重新对华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一审法院以(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46-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华风公司(住所地误写为香港)的诉前财产保全,又以(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准许沃泰思公司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仍然冻结了华风公司在交通银行离岸业务中心账户上的存款,该裁定华风公司住所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其后,沃泰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已就财产保全所涉租船合同纠纷在保全后30日内申请仲裁的证据。
2015年7月24日,华风公司获悉其银行存款因沃泰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而遭法院冻结,而沃泰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系一家香港企业,却冻结了华风公司的银行账户。因华风公司与沃泰思公司毫不相干,而双方当事人均系境外企业,华风公司只得聘请中国律师进行应对,并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8月12日,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为此,请求判令沃泰思公司赔偿华风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间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3,957.36元、商业名誉损失人民币10,000元、境外公证认证费用3,400美元,并由沃泰思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二、争议焦点
沃泰思公司第二次申请保全的对象和标的是否正确?是否构成侵权?
三、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本案为沃泰思公司与华风公司之间的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沃泰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对华风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了涉及华风公司的租船合同等初步证据和海事请求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其在责任构成上为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和因果关系。本案中,沃泰思公司申请保全的被申请人始终为华风公司。唯沃泰思公司在申请保全时将香港华风公司的住所地作为华风公司的住所地提交一审法院。在案证据显示,华风公司在此前并未向沃泰思公司明示其准确注册地址。而华风公司与香港华风公司英文名称分别为“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TD.”和“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IMITED”,对外中文名称均为“华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股东均为陈某某(唯一股东)。此情况确易引起混淆,沃泰思公司因此无法准确提供华风公司注册信息,不构成一般侵权中的过错。
四、裁判结果
驳回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9元,由华风公司负担。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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