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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登记指南

时间:2017-03-24 13:22:1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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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赁登记,就是将这种租船方式予以确定的登记。

一、权限

1、受理部门:船舶监督部门;

2、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3、申办单位: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三、申请条件

1、属登记管辖;

2、手续合法、完备;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四、申报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技术证明书(包括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按受理程序标准查验填写《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2、审定

按审定程序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3、制证及文书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4、发证并告知

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立卷归档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归档。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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