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长们提请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所列《政府采购协定》项下设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澄清下述事项:
(a)有兴趣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第2款加入的成员,可将其兴趣告知WTO总干事,并提交有关信息,包括一份供并入附录1的适用范围出价,同时注意该协定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1条,如适用,还应包括第5条;
(b)有关信函可散发该协定的各参加方;
(c)有兴趣加入的成员可就其加入该协定的条件与各参加方进行磋商。
(d)为便利加入,如所涉及的成员或该协定的任何参加方提出请求,委员会可设立一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审查:(ⅰ)申请加入成员所作的适用范围出价;及(ⅱ)与各参加方市场出口机会有关的信息,同时考虑申请加入成员现有的和潜在的出口能力及各参加方在申请加入成员市场中的出口机会;
(e)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同意包括加入成员适用范围清单在内的加入条件后,该加入成员可将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文件交存WTO总干事。使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加入成员的适用范围清单可附在该协定之后;
(f)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以上程序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有兴趣加入的GATT 1947缔约方,指定由WTO总干事完成的任务可由GATT l947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完成。
2. 各方注意到,委员会应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各方还注意到,任何参加方均可使用第24条第11款的不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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