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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及变动

时间:2017-03-24 12:52:0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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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

1、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情况。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3、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公司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4、个人、合伙、联营等,他们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成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1、船舶是船舶所有权的惟一客体。

2、船舶由船体、船上设备和船舶属具三个部分构成。

三、船舶所有权的变动

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指的是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形式。原始取得,是指建造船舶而言,当船舶建造完成后,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便取得了船舶所有权。法律规定新建船舶登记时须提交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造船合同和交接船舶议定书;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船舶所有人手中取得所有权,主要方式是船舶买卖、继承、赠与和委付等。船舶继受取得,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关于船舶让与文件、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交接议定书、法院判决及有关船舶继承、赠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形式有两种:一是船舶所有权转移,为船舶买卖、继承、赠与等;二是船舶本身的灭失,为船舶的沉没、失踪、拆解等。我国《海船登记规则》规定,船舶如由以上原因消灭时,船舶所有人须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供证明,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此外,船舶所有权也可能因其被国家捕获、征用、没收以及弃船、委付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在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中要特别注意的是,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此外,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合同所明确的法律关系,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海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未办理船舶登记的买卖合同不能以船舶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向其原船舶所有人主张权利,也不得据此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这就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立法原意。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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