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方投资者用外币缴付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如需折合成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在实践中,外方投资者一般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中方投资者一般以现有厂房、建筑物、辅助设备等投资。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人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休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出资
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与此同时,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用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或合作)合同的附件。
与实物出资相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除了可以用以上资产作为出资或者合作条件外,还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作为合件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1)国有企业的经营权;(2)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3)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4)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此外,《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控制在谁手中,一般是出资比例越大,经营管理控制权也越大,同时也涉及国家允许外资参与本国经济的程度。因此,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都加以限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5%。
此外,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官运亨通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官运亨通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官运亨通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官运亨通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吊销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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