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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时间:2017-03-24 10:06:4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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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是政治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即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风险;它通常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三种风险。

一、外汇险

又称不能自由兑换本国货币汇出的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或停止外汇,使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或本金的回收金、或其代价等,不能兑换为本国货币汇回本国;它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根据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法律规定,外汇险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停业或限制外汇;或由于其他突发事变,诸如革命、战争、内乱,致使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不过,美国。日本、德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美国只承认禁兑险;而日本。德国承保的外汇险内容,既包括不能自由兑换的禁兑险,又包括不能自由转移的转移险。

二、征用险

即指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资本由于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征用或没收.致使全部或一部分归于丧失者。对此,美国、日本,德国的法律规定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认为征用包括直接征用和间接征用。直接征用一般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用一般是指对财产所有权拥有者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它们还认为征用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股份、公司债等。其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用对象;而依日本法律,在合营企业被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也属征用。

三、战争险

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内乱及暴动等所致投资财产的损失。对此,美国、日本、德国都把战争险只限于个人或集团,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破坏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一般的劳资纠纷、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风险。所不同的是,美国法律规定,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而证券,档案文件、债券等的损失,则不在保险之列,且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而日本和德国的法律却规定,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既包括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矿业权、工业产权、债权等无形资产的权益因外国政府的侵害所受的损失。至于战争险所致的损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亦或两者都包括日本,德国法律无明文规定。

所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范围也应是政治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具体说来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在任何情况下,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定值,也不包括为受保人所认可或归于受保人东道国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以及担保合同订立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对于上述政治风险,海外投资者可一并投保,也可分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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