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是侦查人员。这里所指的侦查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讯问。并且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既有利于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互相配合,共同研究,提高讯问的质量;又有助于加强侦查人员的互相监督,防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也有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自杀、逃跑、诬陷、行贿以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提讯证》,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的审讯室或者公安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如办公室等进行讯问。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通常采取传唤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所谓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所在的市、县,不管其户籍或者单位是否在本市、县。指定地点,既可以指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场所,也可以指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所居住的地方,包括长期居住的居所,也包括暂时居住的居所。
侦查人员在执行传唤时,应当将《传唤通知书》(正页)送达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告诉其接受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并让其在《传唤通知书》(回执)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注明收到的时间。如果被传唤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送达人应当在回执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必须持《传唤通知书》(正页)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时,以及侦查人员讯问结束时,应当分别由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到案或者讯问结束的时间。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的持续时间,防止超期限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应在《传唤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三、讯问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期限,而是以规定传唤、拘传的最长期限的方式间接地规定了讯问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间,即“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规定》第175条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检察院《规则》第138条也同样规定,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的时间过长则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异于拘禁。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所谓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是指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是指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使传唤、拘传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即超过了12小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不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会逃跑、自杀、毁灭、隐匿、转移或者伪造证据,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应当立即呈报有权机关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如在传唤的12小时内,有权批准的机关不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人员应当立即结束传唤,让犯罪嫌疑人自由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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