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察布查尔县投资的区内外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县沿边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区内外投资者在察布查尔县新办国家鼓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10%—20%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20%—40%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2、区内外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财政按50%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3、区内外投资者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凡年出口本企业产品占总生产量50%以上的,继续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区内外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景区综合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营业税3年内财政返还20%用于企业发展资金。
5、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财政部门将给予技术改造贴息。
二、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进行评估,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1、国家、自治区、自治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自治县土地类别相对应《标准》(84元/平方米)的70%(58.8元/平方米)执行。
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自治县土地类别相对应《标准》(84元/平方米)的70%(58.8元/平方米)执行。
3、使用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类别相对应《标准》的15%(12.6元/平方米)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类别相对应《标准》的50%(42元/平方米)执行。
4、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享受自治县(国家扶贫开发县)土地出让金40%的优惠。
三、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1、积极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勘查、开采自治县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采矿权使用费在权限内优惠幅度最高可达80%。对于投资勘查开发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矿点、矿化点的,允许进行边采边探,在其开发生产的3年内,可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2、对于矿山企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或具有其他一些情形的,在权限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国家资本。
3、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4、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区内外投资者新建工业项目及兴建其他鼓励投资项目,从优从低标准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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