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类通用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一是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通过兼并重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在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土地政策
1、《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需进行评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
2、《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40号)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要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可减免其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减免情况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使用权证上予以注明。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出让价格为3元/平方米。此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综述:
1、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出让价格为30元/平方米;
2、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3元/平方米,也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3、其它全部经营性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培训补贴政策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文件精神。企业开展新招录洛浦籍劳动者岗前培训,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无拖欠工资,给予企业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
1.纺织服装类2400元/人;
2.其他类200-1200元/人(A类工种1200元、B类工种800元、C类工种600元、D类工种300元、E类工种200元)。
(四)电价、水价、气价政策
1.电价政策:
和田地区电力销售价格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瓦·月
一、大工业用电 0.422 22.00 15.00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0.450
三、居民生活用电 0.570
四、农业生产用电 0.260
五、非居民生活用电 0.56
2.水价政策:
各类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是城市(镇)公共自来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9元/m3;
二是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行业自备水源收取地下水资源费为0.18元/m3;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收取地下水资源费为1.00元/m3;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收取水资源费为4.00元/m3;高尔夫球、高档洗浴等行业收取水资源费为8.00元/m3;
三是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收取地下水资源费为0.40元/m3;
四是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用水收取地下水资源费为0.03元/m3;
五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地下水收取水资源费为3.6元/m3;
园区用水收费标准:
一是生活用水:1.1元/立方米;
二是商业用水:1.6元/立方米;
三是特种行业用水:3.1元/立方米;
以上不含污水处理费用,污水处理费0.28元/立方米;
3.天然气价格:
(1)暖气费:(民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元;(公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元;
(2)天然气用气:居民入户与采暖混用,每立方米1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0.9元;汽车用气每立方米2.8元;餐饮、职工食堂等公共福利每立方米1.5元。
(3)天然气入户费:六层(含)以下,每户1800元;七层(含)以下,每户2200元;含PE管敷设的,每户4400元;不含PE管敷设的,每户2700元。
(五)用工补贴政策
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文件精神。
(1)企业用工养老保险补贴。企业当年新招用洛浦籍劳动者达到用工总量50%及以上,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凡接纳当年离校未就业的洛浦籍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的企业,可申请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经洛浦县人社局审核,报和田地区人社局审批通过后,按照新疆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人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
(3)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劳动密集型微小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建筑业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当年新招用洛浦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行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为:
1.10人以上的,可享受50万元贷款;
2.30人以上的,可享受100万元贷款;
3.50人以上的,可享受150万元贷款;
4.80人以上的,可享受200万元贷款;
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期限内享受50%的贴息)。
(4)职业介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免费的人力资源服务(用工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咨询等)。
二、行业类专项优惠政策
在享受一般通用类政策的基础上,以下行业可享受特殊政策支持。
(一)纺织服装产业
1、税收政策:
《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116号)。从2014年10月22日起,对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从事主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即先征后返政策。
2、用工补贴政策: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7号)。在洛浦县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企业当年新招用洛浦籍劳动者达到20人及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培训补贴政策: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6号)。纺织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洛浦籍劳动者岗前培训,且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给予企业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400元/人。
4、用电价格政策: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每千瓦时0.38元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每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每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5、运费补贴政策: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被巾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以及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他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对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 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 800元。
(3)《关于提高出疆棉纱 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一是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以新疆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 500元和 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 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 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 3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二是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 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 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1000元。
6、财政支持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0号)。对纺织服装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贷款实际贷款限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3号)。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年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
(二)商贸物流业政策
1、《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一是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二是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三是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一篇: 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下一篇: 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加载更多
【京沪高铁上市首秀】昨日被誉为“高铁第一股”的京沪高铁(601816)强势登录A股市场。在上市首日涨幅就超过了38%,京沪高铁的市值也随之飙升到3325亿元,并由此跻身总市值排行榜的前25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