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尼勒克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县域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投 资者来尼勒克县投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尼勒克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尼勒克县境内的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对外开放,县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可以用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无形资产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鼓励投资领域
1、农林牧渔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生产型投资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
3、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小城镇建设、房地产业;
5、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6、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及退耕还林(草)项目;
7、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8、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9、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项目;
10、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四条:本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县外独资企业,以及县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县域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投资者在尼勒克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投资者在尼勒克县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投资者在尼勒克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征收,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在县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和自产农产品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鼓励投资者在尼勒克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在尼勒克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投资者在尼勒克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 申报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金3年内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 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十二条:对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在尼勒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在尼勒克县兴办大型奶牛养殖场、良种牛繁育基地的,协调解决饲草料基地,并可优先使用荒山、荒坡,并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对投资新建畜产品加工并在年内创出品牌的企业,三年内免征工商费。
第十五条: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业务收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新办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建设各项政策性费用,免收上下水接口等各项费用,其他政策性费用由县政府组织协调,予以优惠,企业接纳贫困户子女、下岗职工或残疾人就业达到从业人数30%以上的,免交3年的行政性收费。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者,凡在尼勒克县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九条: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投资者,自行打井解决水源的,免征水资源管理费。
第三章 土地和矿产开发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凡在尼勒克县范围内投资,以开发、生产、经营等形式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用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供地方式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凡经批准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免交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种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年--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并可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应缴部分一次性付款可优惠25%,分期付款可优惠10%,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10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后应缴部分 一次性付款可优惠25%,分期付款可优惠10%,租赁期最长可达50年。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使用期。
第二十五条:新开发的国有土地,用于农、林、牧生产的,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使用县城规划区外的戈壁,非亦农、林、牧荒地和荒山的,免缴土地补偿费,并免缴土地使用费25年。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利用本县国有、集体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并免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利用本县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和技术改造,并使用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对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地价的60%、80%核定收取,也可作为国家资金对该项目的投入。(县域内国有企业以现有的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可按评估价格下浮10%—20%作为国有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新办企业需要征用土地,5亩之内(含5亩)征地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减半征收,另一半县财政补贴。如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土地10亩给业主合法使用,其征地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矿产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三十条:在尼勒克县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铁矿、优质锰矿、铬、铜、钾盐、铂族金属 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 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6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 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四章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并一次性交清全部价款,可按5%—10%的比例给予优惠;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 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数不得低于出售价格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买断、兼并、改组的企业所需办理的一切变更手续,经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可免交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县内企业与外县企业实施重组,对拟出售资产应委托县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评估,评估验资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兼并尼勒克县亏损企业可享受兼并企业的各项政策优惠。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照国家及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停、减、缓等优惠。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1、投资者投资尼勒克县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尼勒克县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2、投资者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3、投资者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与县内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4、投资者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5、投资者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来尼勒克县投资办企业者,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均享受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可向社会吸纳股份,享受人、财、物、产、供、销及产品定价的权利(除国家调控外商品),其投资方式自定。
第五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鼓励优秀人才来尼勒克县工作,凡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尼勒克县城 镇常住户口;凡不愿迁入户口的,在尼勒克县工作期间不受户籍限制,由人事部门发给《人才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来尼勒克县工作的具有博士、硕 士学位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每月提供1500元至2000元的工资补贴,在晋升职称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凡 到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作,并以自己的技术、管理为用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的,经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可连续3年按新增税后利润10%—20%的比 例提取奖金,如与亏损企业协作,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探亲假待遇:凡引进到尼勒克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配偶在外地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假,每次假期为20天(路程另算);本人未婚,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路程另算)。
第三十九条:凡引进的人才,愿来尼勒克县定居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由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即予办理落户手续,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其子女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免收跨学区借读费。
第六章 投资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对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四十一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有必要进行执法检 查,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报请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应尽可能联合组织,一次进行。严格控制非执法类检查。
第四十二条: 推进政务公开,为投资企业提供精简高效的全方位服务,推行项目审批“一厅式办公”和“一站式报务”办法,积极开展为投资者办理验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系列手续,协调企业与银行、土管、供电、工商、税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关系。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头办结的做法,对投资者自 主确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四十三条:一切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对投资额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项目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将挂牌进行重点保护。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申办投资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县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凡尼勒克县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可按从优原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发布,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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