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的设置和一些凭证的管理中,有一些相应的制度要求,在现实中需要落实的条件是需要满足一定的范围的。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它辅助性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过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之内,按照所代扣代征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二)备案制度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会制度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账本、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一般规定保存期为10年;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五)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或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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