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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换新注意事项

时间:2017-03-17 16:09:2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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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商场、超市、电器卖场等销售场所购买的家用电器等商品,在商品“三包”期内符合换新条件时,销售商与售后往往都是互相推诿。针对此类问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期内涉及商品换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换货时,发票要加盖更换章,并索要新三包凭证或在其背面加盖更换章。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这是消费者最容易忽视的问题,如果消费者不注意备注和索要有效证明,则无法证实商品已被更换,也不能享受重新计算的三包有效期限。

其次,符合换货条件的商品,应由销售商负责换新。消费者多反映的是商品在三包期内,经售后检测符合更换条件,售后直接更换或销售商与售后互相推诿的问题。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都有明确规定:“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因消费者多不了解“三包”的明确规定,很多商家或售后在实际操作时,规避了自身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引发消费纠纷或争议。

第三,在商品维修时,要索要修理记录和证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所以,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如果出现性能故障问题,维修时一定要索要修理记录,修过两次第三次还是有性能故障的情况下,要索要检测证明,然后直接向销售商提出换新要求。

最后,针对维修时间过长的商品,消费者也可提出换新要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因此,消费者不用担心送修后便只能无限期等待,只要超过指定时限,也可以提出商品更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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