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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区别

时间:2017-05-03 15:37:3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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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区别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行政许可设定权:          

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所有法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资格、资质、企业、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许可。

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一年后失效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律经常性许可行政法规地方性、非经常性地方许可,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规章1年内许可。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可以独立自主地设定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设定权:              

国务院:可以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人大:可以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律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警告、罚款(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无权)。

三、两者设定权的比较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注意规章不能直接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规章的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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