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的概念
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二、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二)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一)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二)法律后果:
1.合同之债中,债权人解除合同。
2.继续履行。
3.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4.对迟延期间的不可抗力负责。
5.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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