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
1、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确认纠的管辖
1、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常见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地役权
1、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分别说明:
3、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的合同。根据《物权法》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有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6、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7、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过、登记,不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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