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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典当有哪些操作模式,动产质押的操作模式有何利弊?

时间:2017-03-03 18:03:4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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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押典当的两种操作模式

(一)直接模式

动产质押典当的直接模式是指借款人把质物交与典当行,由典当行直接占有质押的动产。这种模式下,在典当行对动产和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并经过审批之后,借款人应当将该质押的动产悉数拨入典当行指定的仓库。如此,典当行便取得了对质物的直接占有,方可与借款人签订协议。质押动产的最低库存量以及进出由典当行进行直接控制。若期限届满借款人要求续当,典当行则需要对质物重新估价以决定是否续当或退回部分质物。借款人若还清借款,典当行将动产归还借款人,是为赎当。

(二)间接模式

动产质押典当的间接模式是指借款人不将质物交给典当行占有,而是由仓储公司对该动产进行第三方监管,包括控制其最低库存量和进出,而动产本身仍由借款人自己直接占有。这种模式下,借款人、典当行及仓储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仓储公司介入到典当业务中,有义务定期向典当行报送当物状况表。不同于直接模式下的收当,此时典当行需派人员盘点核实借款人库存的动产,签订完一系列协议后还需进入市场储运系统对该动产的最低提货数量进行锁定,再由典当行向借款人发放当金。而且赎当时的操作方式是对上述提货数量进行解锁;若只归还了部分当金,则对最低提货数量进行修改。

二、动产质押典当操作模式的利弊

(一)直接模式

直接模式由于是典当行自己占有动产,自己进行管理,相对而言比较安全,也便于在绝当的情况下处理动产;但同时也让典当行需专门派人管理该动产的库存和出入库,比较费时费力,并且不可否认的是由典当行占有当物不利于其在市场上流通,对“物尽其用”形成了很大的阻碍,与商业交易中的效率优先有所冲突。

(二)间接模式

间接模式操作相对简便,借款人占有当物的形式使其可以在提货数量的限度内对动产加以利用,既节省人力物力又促进货物流通;但这种方式的缺陷是将当物交给第三人监管增加了典当行的风险。动产不在典当行的直接控制下,其出入库以及重复质押等情况均无法得到十足的掌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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