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设立委托代理制度,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也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范围及权限
(一)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
2、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一般可以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而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委托授权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
1、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 一般仲裁行为的代理。
2、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仲裁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调解等仲裁行为的代理。
二、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产生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即归于消灭:
(一)仲裁程序终结;
(二)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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