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对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在其申请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证券交易所审查核准后,始得上市。但在上市公司发生某些重大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上市股票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暂停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时,如发现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时,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的行为。对某一证券决定暂停上市的,需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暂停上市的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以恢复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的暂停上市及其恢复上市,均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终止上市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时,发现某一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其上市的行为。终止上市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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