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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撤销

时间:2017-03-03 09:30:3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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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消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并独立存在,除非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否则,委托人不能收回信托财产。委托人因为设立信托使自己的财产减少,可能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结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防止委托人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1款赋予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撤消信托的权利。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信托。

一、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条件

所谓撤消权,是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一种权利。按照民法有关规定,撤消权的行使,可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发生,也可于显失公平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消权,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委托人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存在;

(2)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因为用自有财产设立信托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消申请。

对于委托人设立信托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信托实务中,债权人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情况可能并不清楚,受托人往往又对委托人的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结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能并不知情,举证也有一定的困难。为此,一些国家直接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一定时期内(例如1年或者半年)破产的,视为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信托应予撤消。

二、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就信托来说,委托人的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法律后果,导致信托自成立之初便不产生效力,所有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实,均可以依法撤消。但是,对善意受益人,因为他对信托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不知情,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因此,对于他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不因该信托的撤消而受影响。当然,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时明知信托的设立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则不是善意受益人,不应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三、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为避免信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久悬不决,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债权人不能无限期地享有申请撒销的权利。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1年内依法行使其申请撤消权,逾期不行使的,其申请权归于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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