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能请求保证人还债吗
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偿还债务之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无力还债怎么办
(一)因债务人转移财产而无力还债债务人常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如果因此导致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提供了抵押物的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产,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地上权、政府公债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但是借款的时候提供了抵押物的,可以变卖抵押物抵还债务。但是超出债务金额的部分要还给债务人。
(三)债务人已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提供保证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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