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卢铭衍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铭衍称,卢子彬(公民身份号码)系其叔叔,卢子彬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退休后由申请人卢铭衍照顾日常生活起居,2007年11月11日,卢子彬去世,卢铭衍出资为卢子彬办理下葬、购买墓地、接待卢子彬外地亲友赴厦门参加安葬仪式等事宜。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卢铭衍收到卢子彬生前工作单位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子彬有一笔住房货币补贴97500元已存入卢子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账号20×××56)。申请人认为该款属于卢子彬的遗产,申请人为卢子彬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处理后事支出的费用有权从卢子彬遗产中受偿,并有权享受该遗产。故请求法院认定卢子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20×××56项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及利息为无主财产;判令上述款项归申请人卢铭衍所有。
经审理查明:卢子彬,男,192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卢铭衍系卢子彬的侄子,卢子彬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2007年11月11日,卢子彬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卢子彬的父亲卢平仄于1924年病故,母亲张玉华于1938年病故,哥哥卢伯缓于1953年病故,无其他继承人。卢子彬退休后由申请人卢铭衍照顾日常生活起居,××逝后,丧事亦由卢铭衍操办,为此,卢铭衍花费墓地使用费68000元、墓地管理费6800元(2009-2019年680元/年)、安葬及殡仪用品费用8980元、刻字安金1975元、接待外地亲朋好友吊念住宿费2974元等费用。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卢铭衍收到卢子彬生前工作单位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子彬有一笔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97500元,已存入卢子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账号20×××56)。卢铭衍申请认定卢子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20×××56项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同时,卢铭衍为卢子彬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请求判令上述款项归卢铭衍所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卢子彬的财产归谁所有。
三、法律分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申请人卢铭衍对卢子彬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当从无主财产中分给申请人适当的遗产,根据卢铭衍提供的证据,其因办理卢子彬丧葬事宜的费用加上照顾日常起居的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已高于本案涉诉遗产价值,故本案涉诉遗产可归申请人所有。
四、裁判结果
卢子彬遗留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20×××56项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卢铭衍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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