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备案是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招标备案的作用
1.备案是有效监督的主要形式
招标备案,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通过它可以有效监督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2.备案有效地维护着各方的利益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保证措施,可以有效的保护国家及其当事人各方利益。
3.利于监督和检查
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体现着国家对这种民事活动的干预和检查。如果对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不进行备案,那么其招标的合法性、程序性就脱离了行政监督部门有效的监督,从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该项招标投标活动就是不合法的,其中标结果也是无效的。所以,国家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乃是衡量其法律有效性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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