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为此,1998年“三·一五”前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出台,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社会、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对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和处理方式、处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了各自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中的职责任务。
其二是为用户、消费者进行产品质量申诉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用户、消费者一旦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即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尽管仲裁、诉讼是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却存在着耗时长、程序复杂和费用大等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评判最具权威性,并且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为后盾,以检验、鉴定结论作为评判依据,并且具有速度快、程序简单和费用少等仲裁、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广大用户、消费者愿意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总之,《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出台,对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质量申诉都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权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对于本部门不能处理的,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该办法中,规定所有产品质量问题都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而没有规定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的才能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这主要是从便民的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没有能力划分各个部门的分工。所以只要是产品质量申诉,申诉人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应当首先接受,然后再依据职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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