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是人类用以描述事物运动或者发生过程的一个参数。在民事法律生活中,时间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期限: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称为期限。期限在法律上的意义最主要体现为确定了权利义务的产生、存在时间。
一、期间的种类
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一)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是七日,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期间,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等。
(二)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比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的期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同时,既不能过长亦不能过短,过长会迟延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结,过短会限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以期间能否变更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准许法院延长或者缩短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的期间为一年等。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没有进行,权利人就丧失了该项诉讼权利。比如,不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就丧失了上诉权,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间届满,该公民仍未出现,法院便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
(四)可变期间,是指期间一经确定,因发生特殊情况,在确定的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有困难,如因发生地震道路不通,因重病住院不能出庭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法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
(二)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
(三)期间,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比如,诉讼文书是邮寄的,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四)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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