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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的方式

时间:2017-02-28 10:25:1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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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即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务清偿主要有第三人代为清偿和代物清偿。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

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替甲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就是第三人代为清偿。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代为清偿须符合四个要件,才发生清偿的效力:
  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下列具有专属性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a)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b)注重债务人之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的债务;(c)因债权人、债务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详言之:(a)若债权人拒绝,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b)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异议而拒绝,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c)若债务人提出异议,但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仍可代为清偿。须注意:(a)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b)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因为,对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如《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再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
  4.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分三方面言之:
  1.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
  2.第三人与债权人。若第三人系对于债务之清偿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其对债务人求偿的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3.第三人与债务人。(a)若第三人基于委托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向债务人求偿;(b)若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c)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代为清偿,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求偿。

二、代物清偿

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负有向乙提供20天劳务的义务;后甲、乙约定:“甲向乙交付3只绵羊代替履行20天劳务的债务”。这就是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务消灭的协议。
  (一)代物清偿的要件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

3.须为了消灭原债务;

4.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5.须完成他种给付的履行行为(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

须注意: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
  (二)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

1.以原定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在前述例子中,如果甲向乙交付了2只绵羊,则甲对乙负担的提供20天劳务的债务消灭。

2.须注意:假设后来发现,甲向乙提供的2只绵羊系病羊,问:乙是否有权重新请求甲履行提供20天劳务的债务?答案是:乙只能请求甲交付2只没有病的羊,而不能重新请求甲履行提供20天劳务的债务,因为原定债务已经因为代物清偿而消灭,不能复活也。

3.还需注意: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因构成根本违约)被解除;(因欺诈、胁迫)被撤销;(因约定的他种给付为提供手枪一把)无效。自然不可能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乙当然有权请求甲履行原定给付:向乙提供20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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