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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消灭的情形

时间:2017-02-28 10:16:2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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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原因有三类:  

(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  

(二)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  

(三)基于法律的规定。  

三、清偿

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均为合同消灭的原因。  

四、抵销

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一)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1)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2)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二)抵销的方法

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抵销的效力

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五、提存

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一)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标的  

1.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免除

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七、混同

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一)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二)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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