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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如何担保债权?

时间:2017-02-28 10:34:4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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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即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誉为担保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所谓“强制执行无效果”是指当出现债的不履行情况时,债权人必须首先通过起诉或仲裁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充分受偿后,方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这种权利叫做“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履行先后的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直接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此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出现债的不履行情况,即在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虽然都为保证人,但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不能履行后债权人能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债权实现的担保更为及时。

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发生法律效力时,应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三、保证债务的承担

(一)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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