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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的特殊诉讼程序

时间:2017-02-23 16:32:0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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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诉讼的期间

除意大利外,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提起,只能由权利人在公司注册成功后的法定期间内提起,逾期则丧失起诉的权利。如德国规定,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必须在公司登记后三年内提出;而日本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和设立撤消诉讼,只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来两年内,以诉讼提出;韩国和日本亦有类似规定。

2、管辖法院

多数国家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如德国规定,宣告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只能由公司住所地的州法院管辖。又如日本规定,宣告公司无效之诉,专属于本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3、起诉公告

由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防止不知情者受到损害,避免产生更多的受害人,有些国家要求涉诉的公司履行及时公告的义务。如德国规定,对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提起,公司董事会应毫不迟延地在公司报上进行公告。又如日本规定,有公司设立无效诉讼时,公司应从速公告其事。

4、诉的合并

出于简省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和防止出现相异判决、保障司法统一的原因考虑,当数名原告向同一公司提起数个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时,多数国家都要求法院合并审理。如德国规定,无效诉讼有数个时,为同时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合并进行。又如日本规定,数个诉讼同时提起时,辩论及判决须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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