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为该公司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也有学者这样定义:指在公司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股东基于法定原因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宣告该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并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这里特别强调两点:第一,公司设立无效针对的只是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存续,而并不要求对该法人成立后所从事的全部商事活动和行为做出评判。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因此而必须对该公司以往的交易行为进行清理,如认定某一些正当交易活动无效等。第二,公司设立无效具有相对性特征:一方面,公司设立的无效可以进行补救。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3条规定,受理无效之诉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职权确定一个期限以对无效的原因进行纠正。该法第366-1条也规定,法庭在受理公司合并或分立无效诉讼时,如可以纠正导致无效的不合法行为,法庭可以为有关公司规定一个期限,以使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无效的效力不是公司自始无效,而只是表明公司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这与一般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不同。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要件
其一, 公司已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一般来说,公司设立成功是以公司设立登记为标志,因为当代各国普遍采取严格准则主义来规制公司设立为。在这方面,“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设立不能”是不同的。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如条件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公司设立不能成立。此时,公司自始至终就未登记,并未获得过法人资格。
其二.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各国对公司的规定虽各不相同,但都对公司设立进行了条件限制。公司设立有主观条件,也有客观条件。不符合主观条件的,构成有主观瑕疵的设立,如设立人的设立意思非法;不符合客观条件的,就构成有客观瑕疵的设立,如公司资本不足、程序违法等等。根据设立瑕疵主、客观性的不同,公司可以被宣布为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从而来否认公司设立的存在。
其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是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被撤销。在这里,必须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与公司法人资格制度区别开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之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之公司,仅因为公司滥用法人资格,致法院“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因此,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并未否认公司人格,恰恰相反,它必须以承认公司人格为前提。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则不同,由申请人提起申请后,公司被判成立无效,则公司视为自始无法人资格。设立撤销前,如公司瑕疵仍可补正,则责令设立人限期补正,若已补正. 公司设立符合了法定条件,则公司设立有效,否则,宣布撤销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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