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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的法律特征

时间:2017-02-23 15:43:3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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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

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业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出资者。当托管企业的开办单位与主管部门、出资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出资者作为托管企业的委托方。以尊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立的原则,防止托管经营进一步走入传统的政企不分的老路。对托管企业为股份制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企业的托管经营属于其经营重大事项,其决定权不归企业经营者所有,必须由股东董事会行使。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委托人为个人和合伙人。托管方当事人一般为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与被托管企业的经营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个人成为托管方当事人条件应当严格控制。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完善,可以逐渐放宽个人成为托管人的条件。

二、托管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

企业托管之后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发生了变化。但是,由于企业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企业托管与企业兼并不同,企业仍然保留原来的企业的名称和经济性质,也不同于企业租赁,即只保留企业财产所有权,不保留原企业职工和独立核算制度。企业被托管之后,托管方与托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应属一般的经济关系,使用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来调整。对于托管方当事人超越托管权限,侵犯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委托方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如果托管方当事人已经损害了托管企业经济利益,且该行为不属于托管合同约定的形式的范围,托管企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托管方予以赔偿。

三、托管合同只是内部合同,只是对托管方和委托方当事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根据企业托管经营的前后,可以分为托管前的债权债务和托管后的债权债务。因企业的托管,不涉及到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而对托管企业的债权人来讲无法发生公示效力。对于托管前的债务,债权人当然仍只能向托管企业进行追偿。同样对于托管前的债权,托管前的债权托管企业仍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尽管委托方已经将托管企业的财产交给托管方当事人进行经营,由于托管人经营不善可能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也不得向托管方直接追偿,而只能将委托方当事人列为诉讼主体,在其交付受委托方处置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对于在托管期间内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仍只能向托管企业进行追偿。纵然托管方当事人在托管的过程中可能引起托管行为而获得收益,债权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将托管方作为债务清偿的主体。托管方与委托方当事人之间只是一种委托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托管方当事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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