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来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家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予以规定。
关于对“不可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人们对某种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另外,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能预见到,也有些人预见不到。所以应当以一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自不必说,法律的排除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部分无过错责任。
(一)根据本法第七十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贵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二)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例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
(三)根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按此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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