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于人的行为,有时来自于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在所有国家都是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一、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倘若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尚未发生,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得采取避险措施。某人基于对危险状况的误解、臆想而采取避险措施,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应向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这个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
(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一)紧急避险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因在河堤上取土而致使河堤决口。乙驾驶从丙处借来的农用车正巧从此经过,迫不得已将车推进决口,决口被成功堵塞。丙的农用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丙系邻居,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而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人后及时扑灭了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三)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补偿。例如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人,而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人后及时扑灭了自家的大火。甲作为受益人,对乙应当给予补偿。
(四)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例如,甲的汽车自燃,因燃油泄漏,火势加大。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结合,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将丙的房屋烧毁。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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