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金融财税 > 保险理赔 > 正文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时间:2017-02-20 12:42:43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涉及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的组织机构,是保险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法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业务经营都做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证社会公众利益。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

(2)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且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能低于2亿元的最低限额。

(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为此,中国平安单设寿险公司(独立法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又单设财险公司(也是独立法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的义务正是投保人的权利,但投保人要获得权利是以履行义务和满足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投保人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无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为他人的利益,或是为自己兼顾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都要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收藏
0条回复

上一篇: 保险的主要作用

下一篇: 保险的功能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