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6-05-18 实施:2016-05-18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6年3月2日公告启动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截至申请截止日2016年3月9日,共有13家地方性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B类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
二、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
三、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四、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相关工作。
五、为加强B类主承销商业务规范,B类主承销商自获得业务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如在联合主承销期间发生未尽职履责或违法违规事项的,将延长联合主承销时间。
六、B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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