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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2017-02-20 10:22:5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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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的的含义

证券法(securities act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立法包括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关于发行外资股的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规。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故可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证券法称为行为法。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品种暂不列入证券法调整范围。《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投资入股并据此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债券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债券是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已在《公司法》中论述,不再赘述。

3、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

主要包括认股权证和基金债券等。认购权证是股份公司给予持股人的无期限地或一定期限内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证明,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选择权。认购权证一般附加在公司股票或公司债券上配售发行,属于一种有价证券。

基金债券又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发起人为将确定的多数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管理者进行管理并多方面投资,而发给投资人持有并领取投资收益的凭证。基金债券按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券和契约型基金券两种。公司型基金券是通过组建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而发行的基金受益凭证。契约型基金券是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经理公司和基金保管公司订立契约,基金经理公司作为契约的委托公司负责设定、募集基金,基金保管公司作为契约的受托公司负责基金信托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基金券持有者则是基金的受益人,取得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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