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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业务和经营原则

时间:2017-02-20 10:12:1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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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6、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7、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8、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9、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10、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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